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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ATEX认证
法律&法规内容

ATEX指令为2014/34/EU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该指令从 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 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服务内容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突然变成另一种状态,并放出巨大能量。极速放出的能量,将使周围的物体遭受到猛烈的冲击和破坏。

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发生反应并爆炸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气体:氢气、乙炔、乙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氧气:空气。

3)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二类。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二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0区)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相当于国际标准的21、2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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