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305/2011/EU (CPR)
欧盟在 2011 年 3 月 9 日欧盟颁布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Regulation (EU) No 305/2011),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 CPD 指令(Directive 89/106/EEC),同时,CPR于 2013 年 7 月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出口至欧盟国家的建筑材料需要通过CE(CPR)认证,即CE认证,方可在欧盟市场内流通。
CPR规范涵盖所有用于建筑目的,如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壁纸、建筑颜料、钢纤维、土工、保温材料、木制面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道路施工产品等各产品领域,各建筑产品根据产品特性按CPR分成5个评估体系(Aoc),并针对不同的评估体系分别指出不同的CE认证要求。
服务项目
1.提供CPR建筑材料规范相关标准培训
2.指导制造商按CPR指令要求进行认证准备
3.安排产品测试(即,型式试验)
4.对所用适用产品标准进行符合性的确认
5.工厂质量控制系统评估
6.指导制造商签署DoP产品性能宣告,粘贴CE标志
7.颁发欧盟授权公告号CE/CPR证书
CPR 法规对建筑产品的7 项基本性能要求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 发生:
a.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b.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c.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d.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a.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b.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c.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d.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e.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卫生、健康与环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a. 释放有毒气体;
b.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c. 释放有害辐射;
d.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e.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f.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和方便(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 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 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CPR 法规新增加)
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认证流程